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派驻检察工作,提升派驻检察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作用,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精准监督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期,我院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化派驻检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高检院杨春雷副检察长在刑事执行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第一季度视频督导会议讲话中指示,派驻检察是基础,要打造一支不走的巡回检察组;宁建新副检察长在全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通报和部署工作会上指出,要强化“派驻+巡回”检察融合发展,做实派驻检察工作,达到清单化履职要求。我院党组决定,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规范化建设 ,用制度管人管事,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化管理、履职高效。
此次《办法》的出台,主旨即在强化派驻检察工作力量,夯实派驻检察工作基础,全力打造派驻检察的前哨壁垒作用,《办法》集中在两个方面发力:
一是轮流派驻。集中优势力量向派驻检察工作倾斜,5名有丰富经验的员额检察官分别带领由检察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组成的4个检察官小组承担派驻职责,每小组至少2—3人,每组轮流派驻,每次派驻检察三个月。人员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既整合优化了优势资源,又在实践中提升了全院干警整体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了派驻检察主阵地作用。
二是规范化管理。1、明确责任清单。派驻检察工作职责细化分类:驻监日常检察、罪犯死亡检察、事故检察、举报控告申诉检察、巡回检察工作,对各项工作提出具体举措;2、将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工作相融合,对巡回检察提出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督促落实;3、对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为实质化审查减刑、假释监督案件提供基础依据;4、对派驻检察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具体工作方法、工作衔接、线索移送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派驻人员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职级晋升、干部选拔、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力量,促进检察人员能动履职,发挥刑事执行一线监督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