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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别程序的必要性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时间:2015-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董村地区检察院           张惠杰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了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成为特别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权力与职责均面临重大调整,应作好角色定位,探索合适的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特别程序 检察机关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通过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最具有特色的是构建了四个特别程序。

检察机关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新增的特别程序中都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责,这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特别程序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首先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其次明确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三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第五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第六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第七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后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总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相对独立的特别诉讼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可以说,该程序的确立,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被告人关系十分紧张。与之相关的涉诉上访问题较为严峻。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在下列公诉案件中,(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程序。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起诉、从宽处罚的措施,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都很小,可塑性较强。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的设置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教育、感化作用,也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这也是节约诉讼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这一立法活动是我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措施,将公约规定的追缴犯罪所得的相关条款与国内法衔接,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的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制度。通过这一立法活动,彻底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只注重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忽视追赃工作或不重视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建立的片面认识和做法。近些年,针对腐败、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资产、资金跨国或跨境转移现象十分突出,而传统的诉讼制度要求赃款赃物的处理必须随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致使犯罪所得不能及时采取没收措施进行处置。新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将会有效地推进我国反腐败和反恐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我国没收法律体系,更好地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的义务。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或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新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很多的新制度。就检察机关而言,新法所带来的主要变动首先是起诉裁量权的扩张,构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丰富了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种类,赋予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特点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从而在客观上扩张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其次是附条件不起诉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首要的职责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教育矫治职责;其他职责包含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时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适合成年人到场。 

  (二)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就检察机关而言,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确立,主要带来了以下变化:法律首先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新的职责,即审查和解协议,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其次是量刑建议权的延伸。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从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 再次是不起诉裁量权的延伸。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明确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些刑事和解案件的不起诉裁量权,从而将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权延伸至刑事和解程序。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职责,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启动财产没收程序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是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提,这是不告不理原则在特别程序中的体现。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出申请的权力,只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人民检察院申请职责的延伸。 

  (四)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职责,新刑事诉讼法做了明确规定。其一为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可见,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申请的职责,公安机关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无疑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具有初步审查的职责,以确定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这种审查职责是申请强制医疗职责的当然延伸。其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承担着公诉的职能,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程序安排,所要解决的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强制医疗不仅是对精神病人长期的医疗与诊治活动,而且还关系到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问题。因为这些活动都是在强制医疗机构内进行的,强制医疗机构作为执行强制医疗活动的场所,类似于羁押场所,身处其中的精神病人将受到权利与自由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与处遇问题也需要予以高度关注,以确保强制医疗的正确运用。为此,新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延伸。 

特别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具有特色与前瞻性的制度构建,以往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也缺乏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这些程序之所以称为“特别程序”,就是因为与一般的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其本身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安排,其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作出了新的部署与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特别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力与职责均面临重大调整,面对由此所形成的挑战与机遇,检察机关应作好角色定位,探索合适的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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